标题:姐弟情深,姐姐赠房却遭弟弟1400万转卖,法律助力姐姐维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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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丹与张浩(均为化名)是从小关系亲密的姐弟。张丹一直对弟弟疼爱有加,甚至在结婚后,在经济和生活上都给予弟弟无私的帮助。考虑到弟弟无房居住,张丹与丈夫决定将名下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张浩,并出具《承诺书》表明意愿,且将出售这套房产的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浩。
然而,4年后,张浩打算出售这套房屋,要求姐姐、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,注销抵押登记。姐姐、姐夫未同意,张浩便以张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。林某按约支付了首期和第二期购房款,银行也依约将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。
弟弟张浩向姐姐、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,但双方因矛盾产生嫌隙,张浩将张丹夫妇告上法庭。他认为,既然姐姐、姐夫已将房产赠与自己,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。
然而,张丹夫妇表示,由于张浩对张丹存在不满情绪,他们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丹夫妇出具的《承诺书》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张浩,且张浩持有该《承诺书》并起诉要求张丹夫妇履行协议,应认定其已经接受赠与,故双方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。
但赠与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,且房屋产权始终未转移变更至张浩名下,张丹夫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。最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张浩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表示,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,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的权益,因此,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。对于不动产而言,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变更权利登记为要件,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,因此,赠与的房屋在交付后、权利登记变更之前,仍属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,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。
此案件再次提醒我们,赠与合同虽出于善意,但法律保障双方权益,赠与方有权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。同时,也提醒我们在涉及房产等重要财产时,务必谨慎处理,避免不必要的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