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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一起发生在萍乡上栗县的公司聚会饮酒身亡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。据悉,该县一名员工在公司聚会中饮酒后失足跌落,不幸身亡。死者家属悲痛万分,认为聚会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要求赔偿120万元。经过多次协商和司法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,由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8万元。
据了解,这起事件发生在6月5日,当时公司组织了员工聚会,员工张某某有饮酒行为。聚会结束后,张某某回到公司宿舍休息,次日凌晨不幸失足跌落身亡。家属认为,作为聚会组织者,公司未对张某某的饮酒行为加以劝阻,更未在其醉酒后履行照顾义务,最终导致其意外身亡。
长平乡司法所调解人员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,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死亡原因报告,张某某属于意外死亡,不属于工伤,不能申请工伤赔偿。依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的相关规定,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,公司在员工醉酒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具有一定过错,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。
此外,记者还了解到,此前江西也发生过类似案件。例如,男子酒后在足疗店消费不慎摔倒死亡,家属将足疗店与同伴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损失110万元。法院最终判决饮酒者自担60%的责任,足疗店承担30%的责任,两名同行好友各承担5%的责任。另一起案件则是一名男子应邀参加聚会喝醉致死,家属将共同饮酒者告上法庭,法院最终判决共同饮酒者承担20%的责任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,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,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。但如果存在强迫性劝酒、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、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情况,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,在参加聚会时,应当注意饮酒的量和安全,避免过量饮酒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同时,作为聚会组织者,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确保参与者的安全。